两部委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 2014-07-24
英文版
7月18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
《办法》
),
《办法》
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
《办法》
界定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范围,并就其缴存、使用及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明确。
《办法》
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
(来源:
商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