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
发文日期: 2014-08-01
英文版
日前,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根据
《通知》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通知》
同时对会费标准备案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的程序,要求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要在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来源:
社会组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