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修订《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4-09-02
英文版
8月27日,国家邮政局印发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
明确,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同时,
《办法》
就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
《办法》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督办企业及时妥善处理申诉。对于发生虚假答复、拒不按规定处理、逾期处理等问题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
国家邮政局
)
法规链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