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4-09-02
英文版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日。
意见稿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根据意见稿,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法规链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