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出台
发文日期: 2014-09-30
英文版
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近日联合下发了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下称《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版税率、基本稿酬以及印刷稿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办法》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每千字30元~100元提高到80元~300元,而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10%。《办法》明确,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来源:
国家版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