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
发文日期: 2014-10-21
英文版
10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适用该
《办法》
。
《办法》
规定,发行或转让后,证券公司短期债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证券公司短期债分期发行的,持有同期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应当控制在200人以内。
根据
《办法》
,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发行人符合证监会证券公司短期债试点的有关条件;债券期限在一年(含)以内;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
中国证券业协会
)
法规链接: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