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
发文日期: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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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税总局发布
《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下称《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
《公告》规定,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另外,2014年及以后年度按上述方式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适用本公告。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