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
发文日期: 2014-10-24
英文版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年度第74号公告,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
根据公告,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公告要求,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出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