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税务主管确认两地税收安排条款内容
发文日期: 2014-12-22
英文版
日前,国税总局发布
《关于内地与澳门税务主管当局就两地税收安排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的公告》
(下称《公告》)。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仅就双方可以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做了原则性规定,未做具体列明。《公告》明确,《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所指的双方主管当局认同的机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指“澳门金融管理局”、“退休基金会”和“社会保障基金”;在内地,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与澳门税务主管当局就两地税收安排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