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发文日期: 2014-12-22
英文版
日前,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放宽了外资银行准入条件。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修改后的《条例》放宽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将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来源:
中国政府网
)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