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发文日期: 2015-01-27
英文版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发布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通知》明确,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根据《通知》,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不得和本《通知》规定的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