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范围
发文日期: 2015-01-27
英文版
1月2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下称《通知》),明确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通知》称,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电池税目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而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通知》还指出,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