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5-02-27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提出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通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目标,对应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主要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