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布
发文日期: 2015-02-27
英文版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下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条例》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此外,《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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