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5-03-26
英文版
3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
《草案》明确了不动产单元的概念,即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根据《草案》,如果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或未提交依法缴纳不动产价款、税费等凭证或者减免证明;或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均不予登记。此外,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来源:
国土资源部
)
法规链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