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四部门明确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文日期: 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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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通知》对上述企业须符合的条件作了限定。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凭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