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总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5-04-27
英文版
近日,国税总局印发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称《公告》),旨在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下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来源:
国税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