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发布
发文日期: 2015-05-22
英文版
近日,质检总局发布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下称《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抽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根据《规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确因不能正常生产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正常生产该类产品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此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法规链接: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