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
发文日期: 2015-07-31
英文版
近日,海关总署下发《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
根据《公告》,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1、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2、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3、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4、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同时,《公告》明确“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等四种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此外,《公告》规定,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