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明确
发文日期: 2015-07-31
英文版
日前,国税总局下发
《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享受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退(免)税资格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备案:1、首次申请退税时,纳税人应在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随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3、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已经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来源:
国税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