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发文日期: 2015-07-31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等三部门下发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为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办法》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此外,还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等。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