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将限定认证范围
发文日期: 2015-09-01
英文版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简称
《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将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的
第十一条
、十二条合并修改为“ 申请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相应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的
第七条
第一款修改为“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此外,
《决定》
还对其他四部规章作了修改。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