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三项个税事项取消审批后续管理问题
发文日期: 2016-02-06
英文版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
《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了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问题。其中,根据《公告》,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等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