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暂时调整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法规
发文日期: 2016-05-05
英文版
近日,国务院发布决定,暂时调整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法规,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
等共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
决定明确,国务院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来源:
中国政府网
)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