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中国巴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
发文日期: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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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下称《公告》),相关议定书于2016年4月1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根据《公告》解读,议定书对协定作出包括“更新了协定第二条的税种范围,将协定在我国适用税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改为‘企业所得税’;更新了协定第四条第一款‘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判定标准,将‘总机构’改为‘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内的五项修改。《公告》还提示,议定书文本已在国税总局网站发布。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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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