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核准死刑案原则上不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发文日期: 2016-06-24
英文版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称《批复》),自6月24日施行。
《批复》明确:一、对于最高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
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第二审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需报请最高法院批准。二、对于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