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事项
发文日期: 2016-08-26
英文版
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对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作出部署,公告自9月1日实施。
公告规定:一、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四种批准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两种批准证。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
(来源:
商务部
)
法规链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