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明确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工作
发文日期: 2016-08-26
英文版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
《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根据《通知》,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登记申请材料包括“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情况(账面本金、利息总额、主要构成、地域分布、第三方评估意见)”等六项。《通知》还规定,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登记证明后,可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及资金汇兑。
(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