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营改增若干征管问题
发文日期: 2016-08-29
英文版
日前,国税总局发布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9月1日施行。
《公告》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等四类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公告》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执行加以明确,指出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公告》有关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