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发文日期: 2016-08-30
英文版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办法》从考核目的、对象、组织、原则、内容、步骤、等次确定、结果运用、考核纪律等方面做出规定,明确考核对象为各省级政府,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各项责任落实情况。根据《办法》,考核包括实地检查、自查评分、部门评审和综合评议四个步骤,并指出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评价。《办法》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等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必要时将由国务院领导约谈该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来源:
中国政府网
)
法规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