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就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意
发文日期: 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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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工商总局制发《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0月11日。
《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包括:一、明确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二、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三、详细规定了无理由退货程序;四、加强了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根据商品的性质,列明“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另外,《征求意见稿》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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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