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三去一降一补”会计处理
发文日期: 2016-09-28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发布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下称《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规定》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加以规范。针对僵尸企业,《规定》分别明确了其自身、母公司和母公司以外其他权益性投资方的会计处理问题。相关企业应自被列为僵尸企业的当期期初开始,对资产改按清算价值计量、负债改按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有关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且不应再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同时,上述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其原因、财务报表上有关资产和负债状况等重要信息。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