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就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公开征意
发文日期: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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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部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1月23日。
《征求意见稿》包括“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等八章内容,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告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人除满足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具备“有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等六条件。《征求意见稿》还强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经营资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来源:
交通运输部
)
法规链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