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对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6-10-25
英文版
日前,环保部办公厅下发《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1月4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监督实施,适用于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根据《征求意见稿》,沿海水域船舶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为: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按《MARPOL公约》及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规则执行。400总吨以下船舶,渔业船舶当不能满足处理后达标排放要求时,2021年1月1日前宜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其他船舶当不能满足处理后达标排放要求时,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来源:
环境保护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征求〈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