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深港股市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
发文日期: 2016-12-02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自12月5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则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通知》,内地企业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也计入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依法免征。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通知》还对增值税、印花税等问题作了规定。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