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下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发文日期: 2016-12-02
英文版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下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办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办法》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据实自行决定。《办法》还强调,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并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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