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制发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7-01-18
英文版
近日,环保部发布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办法》),自7月1日施行。
《办法》规定,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担责;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担责。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办法》明确,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医疗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治理修复。《办法》还指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疑似污染地块及其相关活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情况说明”等措施。
(来源:
环境保护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