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发文日期: 2017-01-19
英文版
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明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金作用。根据《办法》,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等5项条件。《办法》还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终止、绩效评价、行业信用建设等内容做出了规范。
(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