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
发文日期: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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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社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执行。三、各地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法规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