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完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
发文日期: 2017-02-20
英文版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下称《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细则》明确,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三种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