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规范港澳台专利申请问题
发文日期: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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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知局发布
《关于废止51号公告和修改〈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一、废止《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修改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下称《通知》),将第一至六项中的“中国专利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删除“涉外代理机构”中的“涉外”;将第二项中的“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修改后的《通知》明确,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者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程序中,以及处理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其他事务,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