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7-03-23
英文版
近日,安监总局下发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决定》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将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六条
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同时,《决定》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包括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和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等规范性文件。
(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