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7-05-27
英文版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一、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二、将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