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清所规范“债券通”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
发文日期: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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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清所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经央行同意,自公布之日实行。
《细则》规定,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债券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满足央行相关境外投资者范围要求。经央行指定,上海清算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通过基础设施连接,以多级托管模式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同时,《细则》指出,境外投资者应按监管部门规定的交易对手方范围、可开展的交易品种和可投资的标的券范围开展交易和结算。债券通结算日期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节假日安排。此外,《细则》还明确,境外投资者通过债券通开展债券交易,应保证其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用于结算。
(来源:
上海清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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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