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制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
发文日期: 2017-08-21
英文版
日前,国税总局发出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下称《规程》),自9月1日施行。
《规程》明确,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相关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税总另有规定外,应具备“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等四条件。同时,根据《规程》,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等三项材料。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