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发文日期: 2017-10-13
英文版
日前,住建部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下称《规程》),自11月1日施行。
《规程》对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等事项作出规范。《规程》明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根据《规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并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规程》提出,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法规链接:
《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