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就修订立法程序规定公开征意
发文日期: 2017-11-17
英文版
近日,食药监总局发布《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2月18日。
《修订草案》涵盖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与公布,备案与解释,评估、清理与汇编,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内容。《修订草案》规定,立法内容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表述清晰、准确,用语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根据《修订草案》,立法草案涉及食药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措施的重大调整,或对公民切身利益、食品药品产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司局应组织进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立法决策依据。《修订草案》还明确,规章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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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