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对资源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7-11-21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2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资源税纳税人为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确定方式和税率水平。《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等4项减免税情形,并规定,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