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就修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征意
发文日期: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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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发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1月23日。
《征求意见稿》将第二条增加一款,为“煤矿企业(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关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同时,《征求意见稿》将第十一条增改“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的依据”等内容;将第十五条增改“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不得定为低瓦斯矿井”等内容。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多个条款作出修改。
(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