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
发文日期: 2018-02-13
英文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公告》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其中,关于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规定了针对合伙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情形、针对合伙企业设在中国境外的情形、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问题等三方面事宜。根据《公告》,依照
《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是中国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果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则该合伙人属于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取得的部分,可享受协定待遇。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